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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章孔丹儿案一审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时,孔丹儿溺死案在临海县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由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郭亚萍独任审理本案。她首先详细核对了各被告的基本情况,并逐一要求原告高红或其代理人陈述一下起诉各被告的具体理由。

  原告高红的代理律师张小宝首先应审判长要求,做了简要的陈述:“第一被告孔壮壮,系十岁男孩,小学三年级学生;第二被告孔立民,第三被告蔡佃花系夫妻关系,二三为孔壮壮的父母。年龄均为三十岁,第一、三被告均未到庭。起诉前三被告的理由是,未经被害人孔丹儿父母的同意,孔壮壮擅自将未成年人孔丹儿引入危险区域,且未尽施救、报警等义务,致使被害人死亡,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五万元的赔偿责任。

  第四被告孔为民,四十二岁,其未经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采土成坑,且未及时回填,积水后形成水塘,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应该赔偿人民币拾万元。

  第五被告临海县马陵山乡大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孔传山,系该村村长,因为村委会未尽监督平复水塘职责,对未平复水塘不加管理,玩忽职守,也是导致被害人孔丹儿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故应赔偿人民币伍万元。”

  郭亚萍在小张陈述完毕后,点了点头:“请各被告陈述一下自己的答辩意见?”

  孔立民站起来说:“我家孩子太小,他能懂什么?他问小丹儿想不想去外边,小丹儿就答应了。我们也不知道能出这样的事情啊!我们当时也不在场。我感觉我们没有责任。但我愿意根据我的经济能力赔偿一定损失,太多,我也拿不出来……”

  “被告孔立民,以后回答本庭问题不用站着,你听明白了嘛?另外,你同意赔偿多少钱?“郭亚萍示意孔立民坐下回答。

  孔立民点点头,坐了下来:“我最多拿五千元,多了我也拿不出来。再说了,我们确实没有责任嘛。”说完,用眼睛撇了撇法官,似乎想从法官的脸上看出点什么。

  “原告高红是否同意?”郭亚萍向高红投去了征询的目光。

  “不同意!有你这样不要脸说话的吗?要不是你们家壮壮把我们家丹儿领到水塘边。能出这样的事吗?人可要凭良心说话!”高红说着说着眼泪又流了出来。

  “好的,请原告控制情绪。请其他被告继续发言?”郭庭长接着说。

  孔为民是个四十多岁的中年人,说话有些翁声翁气:“我就挖了些土垫地基,盖房子,谁家盖房子不用土啊?这事跟我没关系。我咨询过律师,我不应该赔。”

  孔传山是个四十多岁的庄稼汉,他从包中掏出一支烟,想点上火,审判员郭亚萍赶忙打手势制止。孔传山就把掏出来的烟夹在耳朵上:“什么事都找村里,村里没法干了!你们上访的时候,周乡长也跟你们谈了,给你们办个低保,免一年公粮,你们不同意,叫我怎么办?我们村里只能听乡里的,你们再找周乡长谈嘛,你告我们有啥子用……”

  郭亚萍一听,这个村长想作长篇报告,又用手势制止了他:“就这样,原告举证吧!”

  小张律师将事先收到高红的五组证据。提交法庭。郭亚萍接过材料,翻了翻,然后交给法警:“按被告顺序,交给他们质证?”

  法警将五组证据依次转交给各出庭被告。各出庭被告均表示对材料真实性没有意见。但都强调自己没有责任。

  郭庭长作了必要的询问,首先问原告:“当时,孔壮壮带走孔丹儿时,孔丹儿的奶奶及父母是否在旁边?”

  “不在”高红回答。

  “被告孔为民,你挖了土之后,为什么不回填?”郭庭长问孔为民。

  “当时。还没来得及回填,天就下了大雨。我说等等几天将水塘中的水排完以后再回填。结果就出事了。关键是我们也不知道能出事啊。”孔为民无限遗憾地答道。

  “村里是否知道孔为民取土的事?是否督促过孔为民及时回填?”郭庭长接着问。

  “孔为民挖土之前找过我,但我没同意他取土。后来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孔传山吸了吸鼻子。

  接着,审判员郭亚萍组织各方进行了简要的法庭辩论,然后要求各方最后陈述。

  张小宝陈述:“支持原告全部诉求。”

  孔立民陈述:“既然对方不同意我出的五千元,由法庭判决呗。”

  孔为民陈述:“我不同意赔偿。”

  孔传山陈述:“这个事,我当不了家。我得请示周乡长。”

  郭亚萍听完了各方的最后陈述,沉声说道:“依据我省去年人均收入玖仟壹佰叁拾元,按十年计算,赔偿数额为玖万壹仟叁佰元,丧葬费按市中级法院意见为陆仟元,丧葬人员误工费为壹仟元,共计赔偿额为玖万捌仟叁佰元。本庭刚才也认真听取了你们各方的意见,综合考虑你们各方的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没尽到监护职责,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按占比百分之七十计算,换句话说各被告赔偿总额为百分之三十,故此,判决如下:

  一、孔立民、蔡佃花应赔偿总损失数额百分之二十,即被告孔立民、蔡佃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计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陆拾元。

  二、孔为民应赔偿总损失数额的百分之五,即被告孔为民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肆仟玖佰壹拾伍元。

  三、临海县马陵山乡大埠村民委员会应赔偿总损失数额百分之五,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肆仟玖佰壹拾伍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费人民币三千元,由孔立民、蔡佃花承担一千元,由孔为民承担伍佰元,由临海县马陵山乡大埠村民委员会承担五百元。

  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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