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章 交锋(一)
“哈哈,相濡以沫,黄律师你不要污辱这个词,这种肮脏恶毒的女人,连自己的孩子都能下手,都说虎毒不食子,她比老虎还狠,我张自力瞎了眼,忍让了半辈子,才会把这条毒蛇一直放在身边。”
张自力厌恶地看着李红霞,“今天我是一定要离婚的,如果今天没离婚,我是不会走出这个法院的。”
又是一个以死相逼的例子,就算黄一曦不能确定他是不是真有病,但是,法院遇到这种情况也会判决离婚的,何况他本来寿命就没有多少。
这也是黄一曦已经意料在内的结果,现在的社会就是怕这个,狠的怕不要命的,法院也不例外,尤其是因为离婚案件被当事人伤害的法官和律师都不是少数。
更不用提法院和法官,在这场官司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李丽娥赶紧出来刷刷存在感,已经到最后关口了,“被告及被告律师,如果可以调解离婚的话,你们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什么要求?”
黄一曦在开庭前,已经问过李红霞,她的愿望就是一家人有一个落脚之处,不过她现在还不想把底牌亮出来。
“我的当事人不忍原告孤零零地走最后的那一段路,所以,我的当事人不同意离婚,如果法庭判决离婚的话,那么,我代表我的当事人要求,除了分割夫妻共同有财产外,同时要求对方当事人对我当事人多年的冷暴力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为二十万元人民币。”
黄一曦的一席话立刻激起千层浪,张自力话冲口而出,“不是说不敢想我的财产吗?瞧瞧,总算露出真实面目了吧?”
黄一曦冷笑,不接话,她所说的,除了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大一些,其它都是李红霞应该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过5万。
不过如果法官要以调解结案,金额只要双方同意,可以商量的。
王理冷笑,黄律师你要明白,虽然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但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法律层面的家庭暴力是指有形的身体接触的暴力行为。我的当事人对李红霞女士从未动手,因为身体原因,就连说话都有气无力的,何来的能力实施家族暴力。”
黄一曦也不甘示弱,“要知道,家庭暴力可不指是有形的,无形的更折磨人,我的当事人李红霞女士所遭受的伤害属于家庭冷暴力。虽然张先生,不是通过殴打、捆绑、虐待等暴力方式折磨我的当事人李红霞女士,而是通过冷淡、漠视、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用停止性生活等做法,折磨、伤害我当事人的精神和心灵,这种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更为伤人,要知道长久的冷暴力会使人变得多疑、自卑、不愿与人交流,严重时会致使另一方出现精神类疾病。要知道不止你的当事人有病,我的当事人身体也同样出现问题。”
在夫妻生活中,很多夫妻都深有体验,两个人之间,如果存在吵架,甚至打架,两方的关系还能合好的,最怕的是不吵不闹,长期不交流,做一对同一屋檐下的陌生人,婚姻反而无法抢救。
王理抬起头,正欲反驳,黄一曦已经向李丽娥提交了李红霞去医院看病的诊断证明,李丽娥无语地看着诊断结论:疑是抑郁症。
这几天,黄一曦并不是单纯地做了这些准备,她还派给陈丽花一个任务,带李红霞去医院看病,经过陈丽花的大嘴,一个长期被虐待,内心已经崩溃,呆滞的病人产生,哪怕没有李红霞的本色演出,医生也会开出这样的证明。
精神上的病,难诊难断。
此刻就算是尖酸的李丽娥和王理,也不敢说李红霞没病,万一真有病,从法院的大楼跳下,算谁的责任?
三个人都愣了,过了一会儿,王理才站起来,“夫妻经营到这个份上,我想放过彼此,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有关财产部分,我代表我的当事人说明,我的当事人名下,无任何夫妻共有财产,在他们夫妻共有生活期间,我的当事人因为公事受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据此可知,因一方的身体意外伤残而获得的赔偿费,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因工伤而得到的赔偿金尽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但这笔钱是对身体伤残的专项赔偿,必须“专款专赔”,他人不得截留、分享,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王理挑衅地看着黄一曦一眼,黄一曦觉得好笑,“据我所知,原告多年来虽未尝上班,但是每个月的工资、福利都没有少过一分钱,这些钱呢?”
“都用在看病调养身体上了。”王理面不改色地胡扯。
“看病不是有医保吗?”
“也得加强营养呀,被告不也同样在居委会上班吗?工资呢?被告在居委会工作,却从未付给我当事人一分钱的生活费,这些钱也应该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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