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章 不速之客(四)
知道自己的妈妈不是自杀,而是被人杀害后,黄小田想为妈妈申冤的心情商洛宇和黄一曦都能理解,可惜爱莫能助。
黄小田捂着脸,不让人看到他的神情,只听到他喃喃自语,“就真的没办法了吗?那我妈,我妈的罪岂不是白受了,她忍了那么多痛苦,没有变成那样,不就是希望有一天她的冤情能申冤,清清白白地离开这人世间吗?”
黄小田妈妈的事,从科学上来说,就是被活埋后没死,吸空了棺中的空气形成真空地带,现在又听到棺材四周浇上沥青,更是证实商洛宇的判断,但是从违心从封建迷信上说,也很难排除没有非人为因素,毕竟大家都相信一句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商洛宇冷静地问:“小田,那你知道造成这样后果的是谁吗?他或他们还活着吗?”
从这样的结果不难断定,真凶肯定是黄小田的家人当中,具体的凶手虽说没有证据断定,但也有迹可循。
“对呀!”
黄一曦猛然地想到这个问题,那天她听到大伯母说过,当时好象是黄小田的爷爷奶奶和大伯母和黄小田的妈妈吵架的,如果是这样的话,三个人现在好象只剩下黄小田的大伯母还在人世了。
凶手如果已经过世,追究也没什么意义了,商洛宇还有一层忧虑,只有黄一曦才明白,说起来都是黄小田的亲人,不管是古今中外,都有亲亲相隐的规定,当然,受害者也同样是黄小田的亲人,这样就另说了。
黄小田咬着牙,“我问过村里的老人,应该是我爷爷奶奶和大伯母为了五斤粮票和我妈吵架,可是我不相信,我爷爷奶奶不是小气的人,不可能为了几斤粮票这么对我妈的,可是我爷爷奶奶走了,真相是什么谁也不知道,我问我大伯母,她却连理都不理我。”
黄小田是他们家的大孙子,从小到大,爷爷奶奶都很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第一次捧到他面前,哪怕是他父亲再娶后又生了儿子,他在家里的地位也没有改变,就算是大伯母,对他也不错,所以刚知道时,他也没办法接受。
“那个,小田呀!”
许久没出声的林舒芳弱弱地出声,林舒芳是经过那十年动荡的人,那时非常困难,村里甚至有饿死人的事情发生,五斤粮票其实不少了,“你是不知道那几年大家都困难,可能都是一时之气,你也别太别太痛苦了,说不定他们也只是无心之失呢。”
在林舒芳眼中这世上就没坏人,不过黄一曦也赞同她妈妈的意见,就算追究谁是真凶,此刻也没有意义了。
“不,没给我妈洗刷冤情,让我妈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走,我枉为她儿子呀,小曦,你就帮帮你小田哥吧,帮小田哥弄清楚他们为什么要害死我妈妈,哪怕是一张没办法执行的判决书,让我烧在我妈灵前,我也甘愿了。”
在黄小田看来,他妈妈之所以能重见天日,就是要他为她沉冤昭雪,所以无论如何,他也要完成这件事。
黄小田突然朝着黄一曦商洛宇跪下去,吓得几个人都上来拉,他却挣扎着不肯站起来,还是林舒芳出声,“小田,你这是干什么,小曦年纪比你还小呢,你这样是折她的寿呀。”
这话说完黄小田才直起身上,颓然坐下,双手捂着脸不再开口,泪水从指缝无声地滴下。
几个人面面相觑地坐着,都没有能力打破这份沉默,过了许久黄一曦才慢慢吐出一句话,“小田哥,你要是真的想弄清楚的话,我们自己去提出自诉试试?”
听到这句话,商洛宇猛然抬头看向黄一曦,她是不是急晕了,这么严重的案件,根本不符合刑事自诉条件。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商洛宇摇摇头,否定黄一曦的提议,“这个案件不是故意杀人罪就是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并不符合自诉案件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黄一曦本来以为这类案件有个兜底条件,听商洛宇这么一说也有点失望,可是她看到黄小田灰暗的眼睛已经有点亮光,又瞬间变为黑暗后,还是不太忍心,迟疑地问商洛宇,“能不能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商洛宇苦笑,“你自己也说过是被害人,可是黄小田不是被害人,而是被害人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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