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章
”
“在本案当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我方当事人贺东升,受益人则是我方当事人的母亲。”
“一审判决中,依照的是第五条。”
“也就是说,贺东升故意造成自己伤残来骗取保险金。”
“在一审的判决中,依照的证据和事实依据以及立案标准是:“
“贺东升在保险购买的生效期,当月五号保险生效,可是在当月十号贺东升就出事了...造成了一只手掌和手指永久性伤残。”
“而且贺东升又购买了巨额的保险金额。”
“以此来进行认定贺东升具有骗保的嫌疑,这没有任何的问题。”
“不过关于相关的辅证证明.…审判长,我方认为,一审判决中的某些相关证明,不符合事实依据。”
“审判长,我申请将整件事情的过程进行陈述,了解案件的前后因果关系,以至于更好的解析辅证证明。”
咚咚咚!
“申请通过。”
在得到审判长的申请通过以后,苏青柏继续陈述。
“案件的起因是贺东升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并投保的数额较大。”
“在购买人身意外险以后,当月的五号生效,十号贺东升出现了伤残的情况,于是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在贺东升出事以后。”
“保险公司的人员对于保险事故进行了认定,一开始的认定是正常的保险行为。
是经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于贺东升的问询。
在得知了我方当事人患有高血压以后,以此来拒绝我方的索赔,理由是未告知高血压,身患高血压不再赔偿的范围之内。”
“但依据保险公司所出具的合同来看,如果是因为高血压发病的自身因素,导致了出现意外情况,不会进行理赔。”
“可是.….”
“这场保险是属于非因为高血压发病,导致的出现了意外的情况,而是由于机械原因,出现了意外的情况,造成了我方的意外伤残。”
“因此认定我方不属于理赔是非常不合理的。
贺东升当时也没有打算接受保险公司的这个解决方案,于是想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打算将全安保险告上法庭。
可是全安保险在我方打算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遭受损失的时候,才来认定我方当事人有骗保嫌疑,而不是一开始认定我方就有骗保嫌疑。
对于这一点,我方请被诉讼方回答我方问题:为什么不是一开始认定我方具有骗保嫌疑?”
李双军虽然不知道苏青柏问的这个问题是什么意思,但是对于这种问题很好回答。
不假思索的开口:
“因为在当时,我方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将具体的事项告知法务部门,相关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经验。”
“在我方法务人员经过调查情况下,发现了对方具有骗保嫌疑展开调查。”
面对李双军的回答,苏青柏笑着点了点头,继续陈述:
“好的。”
“谢谢被诉讼方的回答。”
“我方继续陈述:”
“在一审判决当中,根据全安保险方面,所提交的材料和诉讼辩诉。
怀疑贺东升骗保的依据是:东升从购买保险到自身出现意外伤残造成永久性伤害的时间间隔太短。”
“怀疑贺东升在主观上具有骗保的嫌疑。”
“证据有以下几点:第一,保险受益人是贺东升的母亲,贺东升的母亲患有重病,需要用钱,具有骗保为母亲治病的主观意愿的嫌疑。
保险公司的法务,对于贺东升的母亲进行过询问,得知了贺东升具有骗保的想法,并且通过对于贺东升母亲的话,再次对贺东升进行询问,认定其具有骗保的主观意愿,以此提交证据进行立案。”
“对于这一点关键性证据,我方保留疑问,疑问的点在于,我方认为全安保险的法务对于我方的询问带有强烈的引导性和目的性。”
“第二点:”
“全安保险的法务,经过了询问贺东升的同事,得知了贺东升有提及过,万一真的出事了,那么保险金额算是解决了他的大麻烦了,通过贺东升的同事,进行了进一步的证实了贺东升骗保的主观意愿。”
“第三点:”
“通过专业的机构检测,在非人为故意的情况下,出现意外情况的几率为百分之五,通过这个专业机构的检测,全安保险公司认为,我方在具有保护意识的情况下,不应该出现这种意外的情况,再进一步认定我方骗保的主观意愿。”
“根据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保险诈骗罪指的是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观方面表现的是犯罪人以故意为主观条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
“基于以上的控告,判定贺东升具有骗保嫌疑,我想请问检方,一审的控告是这样的吗?”
苏青柏在陈述完以后,看向了庭审审判长席位。
这场庭审判定贺东升是否有罪,就在于一个点。
那就是他的主观意愿,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故意实施骗保行为。
基于以上苏青柏陈述的几点。
乍一看,好家伙,这么多事情联合在一起,这不就是妥妥的骗保吗?
第一,自己间接性的承认了有骗保的想法。
第二,同事也证实了何东升有过类似的想法,并且还说过这种话。
第三,设备没有问题。95%的概率才会出现意外,为什么这5%,偏偏让贺东升遇见了,尤其还是在投入了巨额保险的情况下?
所以,在当初李雨蓁看过一审的卷宗以后,才特意询问了苏青柏一句,这件案子是不是真的骗保。
苏青柏还特意通过微表情来进一步的确认,贺东升说的是不是实话。
但实际上.…抛开先入为主的主观意愿以后。
以一个清晰的理性思维去思考这个案件。
这个案子最关键的一点就在于全安保险法务部门,这些老法棍们对于贺东升以及贺东升母亲的言语诱导性。
这个诱导性的大概情况就是,当初在王明轩那个案子当中,公诉人吕红梅当庭诱导王明轩陈述。
两者相类似。
抛开具有一定的诱导性,第一点,直接被否认了。
第二点,贺东升同事的表述只是表达了一个观点,并没有直接表述和证实贺东升的主观。
一审中,第二点的目的是进一步确认何东升的主观意愿,有没有骗保行为。
实际上抛开第一点的判定,只有第三点才能够确认,贺东升的确有故意的主观意愿。
但是5%的几率倒也不是不可能出现。
如果不是全安保险具有诱导性的询问。
以第一点为出发点,再结合第二点和第三点,这两个相对性的主观意愿的话,那么一审的法院根本不会判定贺东升骗保。
说白了,这个一审案件能够这么判定责任全在全安保险的法务身上。
实际上。
李双军说的没错,他们的确干涉不了司法流程以及没有干涉司法流程。
这些说的的确是实话。
可是李双军并没有将最关键的一点说出来,那就是立案和检方进行的证据调查。
是根据全安保险方面提供的证据去进行查实。
李双军分明是在模糊概念,他的确是没有干涉司法,但是他相当于提供了诱导性的假证据。
是这个证据本身就有问题,导致了出现一审判决,判处贺东升有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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