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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六章大埠村追偿案一审


  二00七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时,大埠村诉孔传友财产追偿权纠纷一案在临海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

  新任女审判员方岳独任审理该案。

  “请原告宣读起诉状。”方岳在庭前准备工作结束后,不动声色地启动了庭审程序。

  “被告孔传友与原马陵乡大埠村村长孔传山合伙设立非法收储机构,以村部为基地。收储村民存款二百四十七万元。临海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及已故原村长孔传山判刑处理。原告当时处于同情,以所收水费为抵押为被告垫付上述款项七十一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归还村里这笔款项。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孔传友返还这笔款项。”原告大埠村代理人李庆宣读了诉状。

  孔传友在艾县机械厂打工,通过张春张江南父子的极力推荐找到阿蛮作为其代理律师。为这个事,他从艾宁回来就窝了一肚子的火。

  还没等阿蛮发言,他就怒火中烧:“你们还要不要良心?你们都是一群不吃粮食的牲畜吗?当时大埠村的老百姓因为缺水,大部分农田欠收。很多老百姓吃不饱饭。甚至靠的都是政府的救济粮活着。乡政府领导看着没办法,就要求我们自筹资金修建水库。老村长拿出了自己的全部积蓄,然后和我商量向村民筹集这笔钱。现在有了水库,粮食年年丰收。你们也都能吃饱饭了。你们反到起诉我,要求我归还这笔钱,你们还有良心吗?”

  “老孔啊,你的心情我也能理解,但是现在这两百多万亏空在这,每年都要靠收老百姓的水费来填这个窟窿。第一年收,老百姓还配合,以后再收就难了。现在我们这边一收水费,老百姓就集体向上级投诉!如果不收水费,借给被告钱的原债权人就集体向上级投诉!现在支书,村长都没法干了。我们现在也是没有办法才来起诉的!”李庆用尽可能和缓的语气解释道。

  “被告代理律师说一下答辩意见吧。”方岳道。

  “被告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该承担责任。当时修建水库,筹集款项都是村委会研究的,也不是被告个人能说了算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阿蛮道。

  “被告说出上述观点,有什么证据可以证实吗?”方岳问。

  “暂时没有。”阿蛮道。

  ……

  艾县刑警大队人民调解办公室。

  “经过反复做工作,对方基本上同意调解了。你们这边看看什么意见?”大队长兰剑语气和缓地对张苏侠说。

  “我的孩子被牛峰打得遍体鳞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何况,牛峰和孔飞合伙偷了我们家的猪。我问我们家乡著名律师李阿蛮,他认为牛峰本身是盗窃犯,为阻止追赃,又采用暴力手段将我家孩子打伤,应以抢劫论处!”张苏侠阴沉着脸道。

  “孩子当时在现场是怎么说的?”兰剑问。

  “我家彤彤指着牛峰的鼻子说,你还我猪猪,把我家猪猪的肉拉到我们家去。你不要卖,你还我猪猪命来。我家孩子事后告诉我,他大致就是这样的话。”张苏侠回道。

  “有什么证据吗?”兰剑又问。

  “我们正在设法查找当时现场证人或请律师帮忙。以前,我们也就正是在律师和你们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才查清牛峰盗窃的这件事的。”张苏侠道。

  “是的,我们现在就是想和你沟通一下,能不能调解一下,毕竟牛峰是你们家孩子捅死的。这也是一条人命啊。”兰剑坐到靠近张苏侠身边的一张椅子上。

  “我到现在都一直想不通,我家彤彤仅是个七八岁的孩子,怎么能把一个身强力壮的年轻人杀死呢?”张苏侠的脸上似乎也是挂着一个大大的问号。

  “张姐,你看一下。这里有一份尸检报告,你认真看一下就明白了。”兰剑站起来从文件柜中取出了一份材料,递给了张苏侠。

  张苏侠接过来,认真的看了看:“……鉴定结论,牛峰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左大腿股动脉,失血过多导致休克性死亡……”

  张苏侠看完后点了点头,问道:“那个孔飞找到了吗?我问一下阿蛮律师,他认为孔飞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孔飞是个杀人通缉犯,现在全国都在通缉他,但目前这个人一下子好像人间蒸发了。”兰剑从张苏侠手中收回材料道:“如果你们今天拿不定主意的话,回去再和律师商量商量。”

  “那好吧,谢谢你!兰大队。”说完,张苏侠便起身告辞了。

  ……

  “双方该说的话都说了,看看能不能调解一下?”审判员方岳征询双方意见道。

  “现在老百姓集体向上级投诉,水费也没法再收了。乡政府的意见是不能调解!周乡长说了,判决完了,我们好向老百姓交代。”李庆道。

  “任何案件判决都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目的呀。你们这个案子即便是赢了,老孔就是个普通的老百姓,他也不可能拿出那么多钱来!执行也是个问题呀。”方岳仍然想坚持调解。

  “周乡长说了,能不能执行到钱无所谓。法律都办不到的事,叫他一个乡长怎么办呢?这样他就可以向上级领导和老百姓交代了!现在要解决的不是这个官司的问题,还是老百姓的集体投诉的问题。”李庆似乎是坚决的不配合工作了。

  “本院认为,被告孔传友触犯刑法被处理后,原告以水费作为抵押,和原债权人即一百余户存款人达成还款协议,现已实际偿还原债权人七十一万。对该七十一万元,原告有权向实际债务人即本案的被告追偿。被告提出其系职务行为,并无证据证实,故此判决如下:

  被告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七十一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闭庭!”方岳宣布庭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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